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丽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2********4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322民初1206号
案号
(2020)皖0322执恢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丽平应偿还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6761.32元及利息和违约罚息(从2015年6月22日起分别按照年利率4.90%计算利息以及按照借款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罚息至借款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五河金马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对姚丽平上述欠款本息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1元,减半收取2035.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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