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廉江市铭邦家私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445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881民初527号 |
案号 |
(2020)粤0881执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廉江市铭邦家私城、梁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35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清偿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原告董泽勇。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廉江市铭邦家私城、梁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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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8135123241X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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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廉江市廉安路侧边(湛江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