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廉江市铭邦家私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L445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881民初527号
案号
(2020)粤0881执4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廉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廉江市铭邦家私城、梁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35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清偿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原告董泽勇。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廉江市铭邦家私城、梁晨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梁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8135123241XH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廉江市廉安路侧边(湛江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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