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7********2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4民初5776号 |
案号 |
(2020)苏1204执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庆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期内利息3312.05元(截止2019年8月19日),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06%计算);二、被告唐庆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高义明、董兵、孙丽红、于学俊、泰州市满天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市馨亿家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庆喜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4元,依法减半收取3702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6272元,由七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七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