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02********7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02民初9802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16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偿还本金56756元及利息(暂算至2019年12月17日为40045.68元,之后以5675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对被告李强名下的苏nyl722号车辆(车架号:ls5a2abe8fa051856)在上述债务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朱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李强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李强、朱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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