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3********02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621民初4818号 |
案号 |
(2020)皖1621执恢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一、被告凡思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92953.14元及逾期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凡思扬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与涡阳县兴家门业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张冬梅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的债务在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赵飞、张子良、宁宁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的债务在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以其工资收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30元,减半收取6365元,由凡思扬、涡阳县兴家门业有限公司、张冬梅、赵飞、张子良、宁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