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凤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2********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81民初3586号 |
案号 |
(2020)皖0881执恢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桐城市金瑞古井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杨小海借款本息49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以本金40000000元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全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潘凤鸣、苏亚辉对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1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1207元,由原告杨小海负担31720元,由被告桐城市金瑞古井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