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7********1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4民初137号
案号
(2020)湘0424执3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勇应偿还原告曹顺清钢材欠款3 674 739元。二、被告林勇告支付原告曹顺清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9年1月2日止违约金4 019 745.52元,支付2019年1月2日至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本金3 674 739元、年息24%计算)。三、被告林勇承担原告曹顺清本案律师费180 000元。四、驳回原告曹顺清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 126元,由被告林勇、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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