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6民初1732号 |
案号 |
(2020)冀0126执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志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扣除已还利息1202950.63元)。二、被告彭志英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灵寿县岔头镇岸沟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灵国用(2011)第043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在2500000元内第二顺位优先受偿;对被告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灵寿县岔头镇岸沟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灵国用(2011)第044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在6000000元内第二顺位优先受偿。三、被告杨东海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志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00元,减半收取计35650元,由被告彭志英、杨东海、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东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7898132781 |
登记机关 |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四中路16号明景阁1-2-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