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广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5********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224民初52号 |
案号 |
(2020)湘0224执6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补偿金33 326.3元给原告田己香、王石秀、胡小燕、胡圣洋;二、被告杨广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补偿金16663.15元给原告田己香、王石秀、胡小燕、胡圣洋; 三、驳回原告田己香、王石秀、胡小燕、胡圣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 240元,由原告田己香、王石秀、胡小燕、胡圣洋共同负担9 554元,被告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 124元,被告杨广宇负担56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