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6********9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721民初2264号 |
案号 |
(2020)皖1721执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金苗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2322928.5元(其中,借款本金199万元,截至到2018年1月8日的利息及罚息合计332928.5元;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09375%计算利息)。二、被告龚树银、陈胜、钱贤君、龚平、周九华、池州桃花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80元,由被告安庆市金苗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龚树银、陈胜、钱贤君、龚平、周九华、池州桃花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80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