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丰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2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湛仲字第z003631131 |
案号 |
(2020)豫1024执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仲裁庭裁决如下:一、限被申请人梁丰光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0324.42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二、本案仲裁费125.0元由被申请人梁丰光承担(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垫付,本委不予退回,限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