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504执280号 |
案号 |
(2018)皖0504执恢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鞍山市漫棠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0580123.51元、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0580123.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386000元。二、若马鞍山市漫棠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李来保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阳光花园10栋105室、姑孰镇姑孰北路1089号、姑孰镇襄河湾小区60栋3号房屋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分别享有40万元、116万元、268万元优先受偿权;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严俊抵押的位于姑孰镇天井街小区一村4栋403室、姑孰镇襄河湾小区48栋102室房屋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分别享有56万元、20万元优先受偿权。三、若马鞍山市漫棠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上海当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法所有的上海当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国际生态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证明编号:02282151000276801197)的1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上海当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来保、严俊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45170元,由马鞍山漫棠湖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上海当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来保、严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4-28 |
发布时间 |
2018-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