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1********9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8民终1013号 |
案号 |
(2020)粤0883执恢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梁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林义偿还借款548362.91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1月12日起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9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9993元,由林义负担4998元,梁勇负担149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93元,由林义负担3904元,梁勇负担1108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