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04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2民初6153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恢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广忠尚欠原告陈珮方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该款由被告韩广忠于自2019年5月起,于每月28日前至少给付原告10000元,直2至2024年4月28日前全部清偿完毕。如被告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还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尹莲华、韩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余无争议。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9年7月30日前迳交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