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0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11民初861号 |
案号 |
(2020)苏1311执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周德利借款1006829元及结算后利息(以42582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1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德利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15元,由被告赵凯负担17564元,原告周德利自行负担61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