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8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23民初5333号 |
案号 |
(2020)皖1523执17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平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47165.81元;二、被告郭平按月利率2%(以47165.81元为基数)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自2014年0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三、被告郭平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3641.5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入下列账号,收款人: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开户银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4元,由被告郭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