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晓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4********0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81刑初151号
案号
(2019)皖1181执2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娄加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36年11月27日止。)二、被告人娄家峰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9年11月28日止。)三、被告人张学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毛玉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7年1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徐晓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胡学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岑兆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刘又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潘学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被告人王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一、被告人蒋星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刘新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三、被告人王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四、被告人沈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五、被告人叶会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六、被告人王富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七、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发还相应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七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10-22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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