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春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102********0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802民初2036号
案号
(2020)湘0802执恢1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春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建平2004年2月23日至2009年2月22日期间的股权承包款112 500元,被告王彩云对上述股权承包款112 500元中的36 854.2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田春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建平2004年6月30日至2009年2月22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16 622元,被告王彩云对上述逾期付款利息116 622元中的9528.2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田春林、王彩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连带支付原告张建平2009年2月23日至2016年2月22日期间的股权承包款172 500元;四、驳回原告张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39元,由原告张建平负担2215元,被告田春林、王彩云共同负担73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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