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强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682********43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26民初2001号
案号
(2020)湘1026执5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山恒达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池栌腱签订的《联合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19年10月16日与池总商量沟通如下并达成协议条款》有效;二、被告阳山恒达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池栌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汝城县鑫丰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保证金100万元,2019年10月25日之前的损失20万元,合计120万元;并自2019年10月26日起按每月2万元计算损失至该款还清止;三、被告高二火、黎强森对被告阳山恒达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池栌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汝城县鑫丰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0元,由被告池栌腱、高二火、黎强森共同承担。负有承担诉讼费义务的当事人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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