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水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3********2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3民初571号 |
案号 |
(2020)湘0423执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周水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湘衡欠款本金2860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15日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0元,由周水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