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322********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322民初266号
案号
(2020)湘1322执10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杨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静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92万元;并从2019年1月8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汇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账号8001574342200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 080元,公告费用560元,以上共计22640元,由被告杨志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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