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林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8********5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26民初1490号
案号
(2020)湘1026执4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何林珠、刘庆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达志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8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袁达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林珠、刘庆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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