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岳邵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622********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4民初114号 |
案号 |
(2020)湘0524执1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岳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述贤偿还借款本金200 000元,支付2019年12月31日以前所欠利息61 000元,本息合计261 000元;2020年1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息随本清;二、被告岳邵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岳邵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607.5元,诉讼保全费1 870元,共计 4 477.5元,由被告岳斌、岳邵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