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莫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81********3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803民初242号
案号
(2020)粤0803执7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莫志强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的《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二、限被告莫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3月2日的贷款本金62105.38元、息费10287.69元,共72393.07元,并按领用牡丹信用卡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0年3月3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对涉诉抵押物即被告莫志强名下粤g75l02小型轿车享有抵押权,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吴美连在处置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二项债务的范围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美连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莫志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2287.0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莫志强、吴美连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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