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0********0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民初1180号
案号
(2020)苏1202执4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翔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443097.56元、利息250568.53元、复利19242.82元(截止2019年2月25日)及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泰州市前进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同先、曹华、陆德坤、胡学兵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翔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有权以抵押人泰州市前进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五一路86号2幢的房地产依法处置并在抵押登记载明的权利金额范围内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65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18
发布时间
2020-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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