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0********3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民初4448号
案号
(2020)苏1202执1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颜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暂合计人民币57727.91元(其中本金49870.04元、利息3744.83元、逾期违约金2925.40元、手续费1187.64元,该数据暂计算至2019年6月7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844元,由被告颜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4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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