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1********1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04民初3060号 |
案号 |
(2020)皖0504执2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郝晴与马鞍山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伟星时代广场17#4-03号房屋《房屋租赁合同》。二、郝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马鞍山市雨山区伟星时代广场17#4-03号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给马鞍山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三、郝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鞍山伟星置业有限公司十个月的租金等费用174200元。6四、程龙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马鞍山伟星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4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郝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