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1********5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81民初4427号 |
案号 |
(2020)皖0881执1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桐城市城市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6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及罚息611967.40元,共计5611967.40元(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被告李雪磊、徐云桃、戴亮、安徽天九中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铜陵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周铮、柯周馨怡作为保证人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桐城市城市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就本案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84元,减半收取计25542元,由被告桐城市城市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雪磊、徐云桃、戴亮、安徽天九中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铜陵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周铮、柯周馨怡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