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洪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5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2民初2242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曹志杰、唐洪徽支付原告衡阳市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72874元及滞纳金(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1756元,由被告曹志杰、唐洪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