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4********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09号 |
案号 |
(2020)皖1621执恢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虎借款63700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4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虎负担50元,被告孙岩负担7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直接到或通过邮局汇到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邮局汇款的,应在汇款单的附言中注明原审裁判文书的案号、案由和上诉人姓名),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