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427********03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石民一初字第00095号
案号
(2020)湘0726执恢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李泽军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3年9月28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汤宝玉对被告李进所欠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泽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 600元,由被告汤宝玉、李泽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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