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7********03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石民一初字第00095号 |
案号 |
(2020)湘0726执恢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李泽军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3年9月28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汤宝玉对被告李进所欠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泽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 600元,由被告汤宝玉、李泽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