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603********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03民初742号
案号
(2019)冀0503执4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焱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代偿款本金6 015 206.07元及违约金60万元。二、被告沙河市广电商贸有限公司、彭庆红、彭庆芳、彭帅、王占其、李花玲、王现其、王红霞对被告河北焱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邢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对被告河北焱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彭帅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邢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 950元,减半收取计29 475元,由被告河北焱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3-04
发布时间
2019-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503执423号
立案日期
2019-03-04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61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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