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祖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43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125民初206号
案号
(2020)皖1125执恢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邵光、蔡忠杰、沈祖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合肥金斯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沈祖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合肥金斯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29736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本金629736元为基数支付原告利息至欠款付清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金斯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97元,减半收取5548.5元,由被告邵光、蔡忠杰、沈祖峰负担5000元,由原告负担54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2-25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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