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0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21民初4146号
案号
(2020)皖0321执17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与被告李波2016年6月28日签订的《“金农易贷福农4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8369021120160201)。二、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罚息(2019年6月12日前合计为8855.73元。自2019年6月13日起,以95000元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的标准计算利息和罚息,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收复利)。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被告李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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