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7********2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民初3554号
案号
(2020)苏1202执6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丽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以及截止2019年6月16日的利息7905.26元,并给付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律师费12000元。二、被告泰州市满天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市铭润涂装科技有限公司、董兵、唐庆喜、高义明、彭继峰、李海华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以后可以对孙丽红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99元、保全费4670元,合计16669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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