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国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7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3173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潘国庆、刘柳柳、长沙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余彪借款本金16995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6995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5日起按月利息1.9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潘国庆、刘柳柳、长沙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余彪为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元;三、驳回余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11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49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269元,由余彪负担169元,由潘国庆、刘柳柳、长沙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