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624********4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5民初1570号 |
案号 |
(2020)湘0525执8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洞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尹海清、尹海峰连带偿还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5 000元,利息21 267.60元(计算到2019年6月12日止),合计66 267.60元,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仍由被告尹海清、尹海峰清偿。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66元,由被告尹海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洞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