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海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624********49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25民初1570号
案号
(2020)湘0525执8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洞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尹海清、尹海峰连带偿还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5 000元,利息21 267.60元(计算到2019年6月12日止),合计66 267.60元,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仍由被告尹海清、尹海峰清偿。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66元,由被告尹海清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