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利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4********56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781民初890号 |
案号 |
(2020)湘0781执恢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津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湖南乔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借款本金 9 000 000元,利息及逾期罚息967 775.1元,共计9 967 775.1元。[已计算至2016年12月18日,后期利息按8.49‰月利率标准(含30%逾期罚息)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二、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就湖南乔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城南字第002884、002885、002886、002887号共四栋房屋和津国用(2012)第182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津房他证城区字第2832号、津他项(2013)第232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李利娜、史进对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在抵押物财产实现债权后仍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湖南乔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未获本院支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 966元,由湖南乔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李利娜、史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津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