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可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3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26民初574号
案号
(2020)皖0826执17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可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借款本金19949.79元,利息3233.2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67.59,消费手续费53.88,合计人民币24404.46元;二、被告许可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欠款本金19949.79元为基数,其中,利息按日利率0.5‰标准〈包含罚息〉,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的5%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4日起至还清该款项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560元,由被告许可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