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3********1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223民初533号 |
案号 |
(2020)皖0223执恢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怀民、潘兴欠原告马成林借款1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清偿,并按月利率1分5厘承担自2013年4月1日开始至2017年4月14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芳连对上述被告潘怀民、潘兴的欠款本金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三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480元,合计3980元,由被告潘怀民、王芳连、潘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