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3********1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23民初533号
案号
(2020)皖0223执恢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怀民、潘兴欠原告马成林借款1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清偿,并按月利率1分5厘承担自2013年4月1日开始至2017年4月14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芳连对上述被告潘怀民、潘兴的欠款本金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三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480元,合计3980元,由被告潘怀民、王芳连、潘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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