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7********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623民初3612号 |
案号 |
(2019)皖1623执6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惠乐美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1223932.66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6月7日起按本金1223932.66元、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清结之日止)、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二、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安徽广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在建工程“利辛县广盛大厦”商业、商住楼4-5层(以双方盖章的抵押物清单4层401-420、5层501-520),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刘军、刘朝彬、武玲、刘朝宽、武玉美、刘治刚在本判决第二项所取得价款不足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军、刘朝彬、武玲、刘朝宽、武玉美、刘治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省惠乐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44元,由被告安徽省惠乐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1623执62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192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