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安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22********0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2民初1826号 |
案号 |
(2020)皖1122执1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家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明发借款27277元并支付利息25681.30元,被告徐安峰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刘明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0元,由原告刘明发负担132元,被告徐家龙、徐安峰负担58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