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世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6********0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524民初1142号
案号
(2020)皖1524执恢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世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金寨县鹏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钢材款3172073.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3日起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安徽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金寨县鹏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51元,减半收取24626元,由被告李世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2-26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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