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7********3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23民初4363号
案号
(2020)皖1623执2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0801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9年3月10日为8519.7元,2019年3月10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4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34元,由被告刘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