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纪凯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7********1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623民初630号 |
案号 |
(2020)皖1623执19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纪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志刚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4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纪凯强已偿还的10,00元应从利息总额中予以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被告纪凯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