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欧阳祖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19********66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81民初1896号 |
案号 |
(2020)湘0481执1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耒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欧阳祖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 000元及截止2020年2月29日的利息4 600元,并以本金3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525‰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的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觉履行的,可将标的款付至耒阳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8335 0311 0000 0136 6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付款时需注明案号)。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计332.5元,由被告欧阳祖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耒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