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6********2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81民初1399号 |
案号 |
(2020)湘0481执18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耒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梁军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92.72元及利息(以6692.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25%的标准自2020年1月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主动履行的,可将标的款付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户名: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8335 0311 0000 0136 6;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付款时需注明案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军负担,原告立案时已预交25元,被告应在执行中予以清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耒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