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30********64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121民初972号 |
案号 |
(2020)湘1121执恢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新明、唐海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祁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808,878.14元;二、被告唐新明、唐海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祁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8万元;三、被告李剑、欧阳小意、祁阳县四季青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对被告唐新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祁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00元,由五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