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先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4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422民初1457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恢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先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梁景平货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梁景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唐先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