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勇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4********3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8296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5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谢勇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彭正权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9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本金19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82元,减半收取2491元,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261元,由谢勇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